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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我市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加快发展的建议
时间:2018/4/12 17:01:54 浏览数:4042 【关闭页面】
 

案由:自建市以来,我市本地的建设施工企业为城市建设、财政税收、人员就业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但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个别管理规定影响,我市的建筑市场无序竞争加剧,本地建筑施工企业感到举步维艰。

(一)项目规模设置过大不利于民营企业参与。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引入社会资金,我市很多政府投资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要么单体规模设置过大,要么是若干个子项目共同组成较大规模项目打捆招标,均需要非常高的企业业绩、注册资本和施工资质,我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很难达到要求。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任务少、竞争大,导致有的企业为了拿任务,低于成本价竞标,给项目埋下隐患。

(三)拖欠工程款现象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审计决算时间太长,往往占用半年以上甚至几年时间,建设单位以此为理由迟迟不支付工程款,也没有任何部门监督恶意拖欠的行为,走司法途径既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资金成本,也不能短时间内解决问题。而施工方却必须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购买保险、支付货款,导致资金链异常紧张,企业生存困难。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快建设《德阳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紧急通知》(德府发〔20179号)文件中提出的“建设领域企业信用名录库”,由市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名录库进行共建共享共用,限定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以自愿报名、定价随机抽取的方式从名录库中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加强对低价中标项目的监督管理。对于中标价下浮比率超过控制价15%以上的项目,履约保证金应按相同比例增加,在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在涉及工期、质量、造价增减等方面重点控制,以减少不合理低价竞争的现象,降低项目实施中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

(三)对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情况进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已经超过合同期限不按时向施工单位付款的,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督促,或按对待施工单位恶意拖欠情况一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