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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理调整建设工程造价推动在建项目尽快完工的建议
时间:2018/4/12 16:45:13 浏览数:3078 【关闭页面】
 

案由:近段时期,建筑行业因供给侧改革、环保督查等因素,许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据施工企业反映主要建筑材料与2017年初相比,水泥上涨了70%、钢材上涨了54%、砂石上涨了100%,导致建设成本也大幅上升。

施工企业如按照原合同价格继续施工,将造成严重亏损。但施工企业与建设方协商调整造价时,由于种种原因,很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地方国有公司作为建设方的项目均不同意调价,致使施工企业采取怠工或停工的方式减少亏损,期待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下降后再施工。但是由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环保严格要求都会长期坚持,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在近期不会大幅下降,在建项目完工时间将会严重超期。

四川省建设厅出台的《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对合理调整工程造价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二是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加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三是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整材料的价格应当进行调整。

可见,根据省建设厅的该文件,建筑施工合同中对风险的约定应该在5%以内(对钢材、水泥等主材的价格风险应在3%以内),超出约定风险幅度值时,建设方、施工方应该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合同价格。

在走访中了解到,民营企业作为建设方的项目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了及时调整,没有调整的项目基本都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地方国有公司作为建设方的项目。没有调整的原因是这些建设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没有按照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将风险幅度约定在5%3%以内,而是签订的包干合同,导致这些建设方都不愿意启动调整工程造价的工作,怕承担责任。但长期拖延下去,不仅对甲、乙双方均造成损失,而且对周边群众和企业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还存在一定的安全和稳定隐患,这将是各方利益和社会利益都受到损失的局面。

根据省建设厅《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第四条的规定,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查看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约定内容,如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应办理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发现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约定内容与上述规定相违背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应办理备案。

根据民营企业反映,省建设厅《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文件,可操作性也比较强,不仅规定了可调价材料的种类、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风险幅度、招标工程的调整方法及非招标工程的方法等,而且也规定了监督办法,但在实际过程中执行得并不好。

为此,我们建议

市政府召集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委等对这一现象进行专题研究,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文件要求执行,以维护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