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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政策的建议(社情民意)
时间:2015/1/13 浏览数:3185 【关闭页面】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缴存政策的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对于我市现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存在着购房群众和房产开发建设单位反映强烈的问题。

    (一)交存标准过高,对购房者造成较大经济压力。按照《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12年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执行新标准的通知》(德建房发[2012]33号)文件规定,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照房屋结构不同,为每平方米57—139元不等。经了解,该标准与四川其他市、州差别较大,以经济比德阳发达的成都市区为例,同样是12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德阳需交存139元,而成都只需交存66元,而且这66元分别由购房者承担27.5元,开发建设单位承担28.5元。所以,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均认为,德阳的交存标准过高,对购房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对于当前以刚需为主的房地产市场也有着不利影响。

    (二)交存方式考虑不周,对开发建设单位造成较大资金压力。按照《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德建房发[2014]211号)文件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改由业主自行交存到专户并凭交存凭证收房”。同时该文件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新流程》规定:“维修资金交存完毕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但是在执行以上两条规定时,就会与现实情况发生冲突,一是开发建设单位开始交房后,常常会有购房者不及时办理交房手续和按时交存维修资金的情况,导致开发建设单位为了按时办理初始登记,只能先行垫付,在当前房产市场低迷、资金回笼滞后的的形势下,垫付资金对开发建设单位造成很大的资金压力。二是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者前来办理交房时,要求购房者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缴前期垫付的维修资金,便又违反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一规定,为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者之间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而且当前这种纠纷已经不时发生。

    为此,我们建议市政府。

    (一)参照周边地区,特别是成都、绵阳等省内相对发达地区的标准,重新制定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二)取消将维修资金交存完毕作为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先决条件,只保留作为办理转移登记的先决条件。